深圳侦探:关于谈重婚罪的问题,肯定让不少人心生茫然。“都什么年代了,哪还有什么重婚罪?”的确,世风日下,包养、非法同居,甚至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,而重婚罪发案越来越少。这从关于重婚罪司法解释的缺失中,就能窥见一斑。一种犯罪越是高发频发,遇到的实践情况越是复杂多样,越有根据实践发展不断解释和补漏的必要。相反,一种犯罪越是偶发不发,就大体上相当于立法存而不用。“去库存尚未解决,就更用不上再立新规了。”
在立法不停发展,司法解释不断跟进的今天,唯独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,孤苦伶仃地杵在法典里,没有任何司法解释相伴。
刑法第258条规定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在没有配套司法解释的情况下,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犯罪,靠的是典型情况和通常理解。“先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。在此基础上,另行登记结婚,或者又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的,可以构成重婚罪。”要用公式来描写结构的话,就是:“合法婚姻+又登记结婚/事实婚姻=重婚罪”。
合法婚姻好判断,登记结婚也好认定,难点在于如何认定“事实婚姻”?一般认为,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仅是包养或者非法同居,而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的,不具有构成犯罪的可能。同样,要用公式来描写结构的话,“非法同居/包养+对外宣传夫妻关系=事实婚姻。”
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,再有符合上述公式的事实婚姻状态的,构成重婚罪。
典型状态只有一种两种,顶多有几种;而非典型状态有千万种。因为,典型之外,全是非典型。我举几个非典型的情况:
例一是:按理说,非法同居后,又公开举办了婚礼的,即形成事实婚姻状态。有这样一种情况,非法同居和包养关系确实存在,婚礼也确实办了,但办婚礼的地方,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地方完全不一致。双方在生活在新疆,婚礼办在海南。这种婚礼,算不算对外宣称夫妻关系,这种关系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?
例二是:非法同居确实存在,针对非法同居的婚礼也确实办了,在女方家办的。但男方去女方家里办婚礼,主要是出于女方的催促,要对女方家人有个交待。用男方的话说:“这是去演演戏的,大体相当于回家过年时租老公。”用女方说法是:“这就是办的婚礼。”对这种双方对婚礼真假说法不一致的情况,该以哪方说法为准?该把这个婚礼当作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和事实婚姻状态成立的标志吗?
例三是:合法婚姻里的妻子或者丈夫主动帮助对方引狼入室,夫妻双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情况,是否构成事实婚姻?也就是,对外宣称夫妻关系中的“对外”和公开,是否有范围的限制?仅在家庭内部公开,算不算对外公开?
…………
别批评我瞎编,这些例子决不是我杜撰。这都是真实的案件,有些是我接下来做完的,有些是正在做的。不少人对待婚姻,并不那么庄重严肃,而是“拆房逮蛐蛐,就图个玩儿”。
实践千奇百怪,问题层出不穷。这些例子,实际都是敲锣打鼓、带着呼闪呼闪的人性欲望来擦刑法的边儿的。既然是擦边,能否构成犯罪,就只能结合具体案情,根据擦边的深度和入罪门槛掌握的宽严定了。